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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y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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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了一个在笔坛挺受尊敬的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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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0-2-3 22:22 | 只看该作者
那就举澳大利亚铁矿的例子 和那个小屁公司 合同也签了 中国几十亿也投进去了 最后说不卖了 和力拓也是如此  ...
山猫 发表于 2010-2-3 20:49



    不具有可比性吧。。。卖家的行为不对,而且毫不加掩饰,这种态度起码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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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0-2-3 22: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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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10-2-3 22:27 | 只看该作者
买家在交易了物品后,就意味着他完成了契约。
而卖家拒绝交易的原因可能认为买家有潜在的付款后对商品挑三剔四的可能,那么,就意味着对卖家多了一些麻烦,有可能赚的钱全用在“售后”上了,所以拒绝交易。
但淘宝上买了东西,就形成了一种契约,不能因此而单方面终止契约的执行,这样做显然是不对的,也应该受到谴责。
论坛上有的卖家的确是有好货,但买与卖,其实交易的是商品,但更是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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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10-2-3 22: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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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10-2-3 22: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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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10-2-3 22:30 | 只看该作者
那么以这个情况为假设 卖家拒绝了交易 而且从楼主的言辞来看 卖家也给了一定补偿措施 可以看做违 ...
山猫 发表于 2010-2-3 22:26



    山猫 这个不妥啊 难道补偿就没错误了啊 难道我打您一拳 我给您补偿 我就是没错误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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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0-2-3 22: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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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楼主| 发表于 2010-2-3 22:34 | 只看该作者
那么以这个情况为假设 卖家拒绝了交易 而且从楼主的言辞来看 卖家也给了一定补偿措施 可以看做违 ...
山猫 发表于 2010-2-3 22:26


谁给我补偿措施了?那句很牛的抱歉?

你说的预期违约,大学经济法里有,法律规定之一是有证据表明对方支付或交付能力出现问题,可终止。

就如前面所说,我已经支付货款了,对卖家无任何直接经济风险而言。

你说的买家和卖家的关系我很理解,就如王海……
但首先商家要做到自己应该做到的,消费者保护法里明确表示,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该法是站在消费者利益立场上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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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10-2-3 22: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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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楼主| 发表于 2010-2-3 22:37 | 只看该作者
所以我说卖家太善良了撒 而且也太直率 直接一脚T飞 啥后遗症都没有 这还本着好心 返了些补偿 反而 ...
山猫 发表于 2010-2-3 22:34


您的话,我开始不赞同了!
这在您看是善良直率,在我们顾客看是毫无顾忌,大言不惭!

再声明!除了那句很牛的抱歉,没有任何补偿!不要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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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10-2-3 22:37 | 只看该作者
谁给我补偿措施了?那句很牛的抱歉?

你说的预期违约,大学经济法里有,法律规定之一是有证据表明对 ...
yywei 发表于 2010-2-3 22:34



    消法貌似从法律实践角度来说不适用淘宝 因为消法是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实践中 淘宝一般认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 所以还是要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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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010-2-3 22:3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相当厌恶一些老卖家耍大牌,虽然像什么狗什么云的垃圾确实存在,在像楼主这样理智的人也在,楼主无过错,我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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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010-2-3 22:4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9# 山猫


    不付款的情况下 认为预期违约 卖家可以解除合同 侵犯第三人利益或者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这样可以终止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 双方可以终止 比如买卖军火 毒品
还有淘宝没有违约金那么一说 说白了还是看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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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楼主| 发表于 2010-2-3 22:42 | 只看该作者
严正要求山猫编辑掉所有前面贴子内所说的“补偿”!

LZ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这是混淆视听!


你所说的补偿不会是那句,我听过最牛的抱歉吧?
重温一下:“是我性格不好,我改,但半年一年改不掉,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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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010-2-3 22: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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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10-2-3 22:4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个认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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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楼主| 发表于 2010-2-3 22:52 | 只看该作者
好吧 我收回 不过话说回来 虽是在淘宝发生的事情 但是路径是先笔坛后淘宝 现在淘宝投诉归淘宝 这边评理归笔 ...
山猫 发表于 2010-2-3 22:44



    我很尊重笔坛的原则,因为我认为此行为在笔坛可能被认同。
所以我没报ID和旺旺!也没否认卖家人品,只是认为此性格不适合在淘宝这个公众平台。

但目前你所担心卖家的利益问题,请参考我上面说的《消法》原则
卖家利益只能由合同法保护,且得有证据表明了损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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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楼主| 发表于 2010-2-3 23:05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卖家没挨拳啊 没损失  话归前提 我就是想要明确一点 卖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有权力主动中断交易 ...
山猫 发表于 2010-2-3 22:36


明确一下,我认为:
如果在正常市场交易中(包括淘宝),卖家在付款前都可以,但要说明合理的理由。
即使像卓越这样付款后终止交易,那要么能证明原合同为显失公平合同。
或者承认自己违约,而负违约责任(适用于卓越事件,违约责任小于亏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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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10-2-3 23:09 | 只看该作者
嗯,坛里个性卖家不少。有些个性卖家有时候挺膈应人的。
卖家有挑选买家的权利,作为买家更有选择卖家的权利了。下次不从他那买就可以了。
我的看法,LZ不算过分。
老资格的坛友有时候倚老卖老,同新手都懒得多跟你交流几句了。
其实这件事儿里,卖家把话说在头里继续交易就可以了。完全没必要这样打击一个新坛友。
esssup 发表于 2010-2-3 22:52



    支持,想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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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10-2-3 23: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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