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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了一个在笔坛挺受尊敬的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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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2-3 19: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不知道发在这里合适吗?如不符规则,任由版主处理。

发一下,只想听听这里朋友的看法,我和此卖家分别有哪些问题。
因为此卖家是在笔坛找到,当时心情郁闷,差点有以后不来玩的想法。
要说明的是,听说此卖家人品不错,但性格却实怪癖,
没有贬低他的意思,只是希望他能接受一点教训。
避免此类伤害消费者行为的发生。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尽量简单,避免带有我方情绪的表达):

在淘宝上看中卖家的笔进行咨询,然后希望卖家送支低价笔,卖家拒绝,我只能就范,拍下付款。
顺便质疑了一下卖家在前一天的成交记录比我买到的价格便宜。
卖家认为,根据我的言论行为,我可能是个很计较的顾客,不适合交易,然后拒绝发货。

他的主要观点是:
交易必须是愉快的,和我交易可能会不愉快。
商家不能强卖,所以顾客不能强买

我的观点是:
淘宝交易是受法律约束的市场行为,
拍下公开售卖的商品并付款,表示合同成立,我也履行了义务,
而卖家即使觉得交易可能不愉快,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下,是我在淘宝投诉中的言论:
用自己的性格和对事物的看法来回避规则是可笑的!

我明确告诉你,根据我国法律,卖家公开展示的卖品,如无特殊规定(国家制定的),在买家付款或签订沟买意向合同后,卖家就必须履行交易!而我在淘宝拍下此公开挂出的商品并付款,就是合同成立!

随心所欲是你的性格,但不符合规则和法律。
拍卖场上挂出的商品,只要竞买人开价符合规定,就必须成交!否则就是卖家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淘宝网平台的道理是相同的!

对我来说,得不得到这件商品的确无所谓。
但对这样随自己性情对待商业合同和顾客的商家,必须让他得到应有的处罚。
我只想让你知道这样不可以!以后不能这么做!
你所进行的是受法律约束的商业行为,你没有权力打破。我也许是个不受你欢迎的顾客,但我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你也必须履行!
你的抱歉充满着傲慢!我不能接受!
(旺旺上抱歉原文大意:我知道我的性格不好,我努力改,但一年半载改不了,请谅解)

如果商家只对自己认为合适的对象履行合同,而对自己不喜欢的对象,不履行合同。这样淘宝网平台是什么?卖家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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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发表于 2010-2-5 11:48 | 只看该作者
行啦,各自收摊过年去吧。贴封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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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发表于 2010-2-5 11: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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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发表于 2010-2-5 11: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龙猫 于 2010-2-5 11:53 编辑
没事 相信龙猫们看得清 我一不骂人二不捣蛋 遵循原则有理有利有节 干嘛要封我?
山猫 发表于 2010-2-5 11:18

作为一个正宗龙猫前来围观,当事双方均已表明态度,此事可以停止了。山猫兄意犹未尽可单独发帖,到时兄弟一定来捧场。以下内容纯属测试,在被版主锁贴后,我还能编辑帖子,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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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发表于 2010-2-5 11: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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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发表于 2010-2-5 11:35 | 只看该作者
看来楼上是法律专家 我等外行就不再用日常语言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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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发表于 2010-2-5 11:3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7# 山猫


    山猫兄弟
第一 这件事就是涉及合同法 只有过错没有罪名 罪名是刑法 合同的纠纷公安机关不受理 但是哪怕1分钱的合同纠纷 你愿意打官司 法院也是受理的
第二 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人身权益损害案件 本事件不适合
第三 本事件适用合同法的违约金情形 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 那就看买方是不是因此有损失了
第四 我个人认为 如果较真损失 那就是该笔货款的同期银行活期利息 这是在太微小了
第五 买卖双方既然都认可对方的行为 这件事也应该停止了
如果山猫兄弟有其他问题 可以pm我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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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发表于 2010-2-5 11: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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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发表于 2010-2-5 11: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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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发表于 2010-2-5 11:12 | 只看该作者
小车不倒继续推 高楼不倒继续码 楼主不停我继续陪她玩
顺便还得可耻地挣些积分……
山猫 发表于 2010-2-5 11:08

培养一个马夹8容易啊,别到时候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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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发表于 2010-2-5 1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2# 山猫

我看主要原因是你在里面搅的浑水 你看看卖家道歉后有针对卖家的质疑吗? 全部是针对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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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发表于 2010-2-5 11: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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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发表于 2010-2-5 11: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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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发表于 2010-2-5 11:05 | 只看该作者
挖靠,那么高了,可以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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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发表于 2010-2-5 1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29# 山猫
不一定要赔偿啊 有时候一句“抱歉”足矣
其实说到底确实是精神损失 因为并没有肉体上的伤害  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以这个为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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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发表于 2010-2-5 10: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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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发表于 2010-2-5 10:5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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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发表于 2010-2-5 10:5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26# 山猫

这不是精神赔偿的问题 你到现在还在东拉西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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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发表于 2010-2-5 10: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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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发表于 2010-2-5 10:43 | 只看该作者
卖家已经道歉了,可以结束了
楼主可以安心了,大家也可以不用再关注此贴了
黑猫、白猫都可以放心的捉老鼠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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