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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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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y向淘宝动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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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3-9-23 23:29 | 只看该作者
意思就是可以继续卖, 但是得从我这里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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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3-9-23 23:30 | 只看该作者
王小天 发表于 2013-9-23 22:54
如果該公司想操縱市場價格,在美國可是違反反托拉斯法.罰金是天文數字的

可惜不是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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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3-9-23 23:37 | 只看该作者
这鸟事MB也干过,后面一样,该卖啥继续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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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3-9-23 23:37 | 只看该作者
taobao是b2b,不违法的,只要不卖假的就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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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3-9-23 23: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clt1030 于 2013-9-23 23:49 编辑
hiliu000 发表于 2013-9-23 23:03
这封信写得还是可以的,作为一个初步的手段而言。
而且,我们国家没律师个人独立执业的,都是挂靠在律所 ...

瞎说...
去看看有几封律师函是没发函律师署名的...
基本的格式。
律师函还是要简明扼要的好,你发出去的每句话,都可能被对方作为反攻的证据。
还算什么具体的超过150就是怎么怎么的啊
说穿了这更像是封恐吓信多点
如果这是当事人提的要求,那也是封“成功”的律师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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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3-9-23 23:44 | 只看该作者
lclt1030 发表于 2013-9-23 23:39
瞎说...
去看看有几封律师函是没发函律师署名的...
基本的格式。

我经常就不发属自己名字的律师函。为的是不想有人来回复麻烦我。因为这种情况下一般客户都不是按小时付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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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3-9-23 23:48 | 只看该作者
wog 发表于 2013-9-23 22:11
我。。。还有其他卖家也都收到了

倒是帮着炒了一把,回头一定要入支2K支持下wog兄{: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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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3-9-23 23: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clt1030 于 2013-9-23 23:59 编辑
hiliu000 发表于 2013-9-23 23:44
我经常就不发属自己名字的律师函。为的是不想有人来回复麻烦我。因为这种情况下一般客户都不是按小时付费 ...

我只能说你发的律师函不标准。
一封律师函,起码的收件人、发函律师、联系方式是必备的。
若果因为客户是算小时,就发了函不想让人联系你,我只认为这是“取巧”了。
说穿了就是请律师帮忙发了封(恐吓)信而已,而不是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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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3-9-23 23:55 | 只看该作者
发恐吓信是律师的正职之一,就不要署名了。万一惹到黑道朋友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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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3-9-24 00:01 | 只看该作者
benben 发表于 2013-9-23 23:55
发恐吓信是律师的正职之一,就不要署名了。万一惹到黑道朋友不好。

所以lamy这封“恐吓信”既没有明确的收件人,也没有律师署名。
其实这都算了。
关键是万一有店家被吓着了,想赔偿50万元,却发现不晓得怎么陪。因为~它没有联系方式呀~~~{:soso_e120:}
所以就是lamy代理又想出来,在刷“恐吓”日常的同时再顺便曝曝光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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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3-9-24 00:02 | 只看该作者
期待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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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3-9-24 00: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钢笔玩家 发表于 2013-9-23 22:52
抓紧多买几只,别到时候真下架了可就悲催了

低端货,没有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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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3-9-24 00:09 | 只看该作者
关注一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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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3-9-24 00:23 | 只看该作者
lclt1030 发表于 2013-9-23 23:49
我只能说你发的律师函不标准。
一封律师函,起码的收件人、发函律师、联系方式是必备的。
若果因为客户 ...

律师的作用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不同的、客户所需的法律服务,同时赚取合理的报酬。所以,律师函不应该有统一格式。如果这位客户愿意出更多的调查费用、后续跟进费用,那当然是可以去调查出每家lamy卖家的公司名称,逐一通过EMS发送的。

WW发送的没有抬头的律师函,不能作为法庭证据。除非请公证处来证明。但是要是愿意出公证的费用了,那也够律师去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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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3-9-24 00:26 | 只看该作者
lclt1030 发表于 2013-9-24 00:01
所以lamy这封“恐吓信”既没有明确的收件人,也没有律师署名。
其实这都算了。
关键是万一有店家被吓着 ...

附议。

所以,关键是要去了解:

1. 之前赔17W的具体判决理由,双方都举了哪些证据;
2. 他们和tianM如何沟通,让tianM撤销了lamy?
3. 他们之前有没有和马云那里沟通,具体怎么沟通得,马云怎么回复的?
4. CK说的没判刑是具体怎么回事?哪里判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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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3-9-24 00:54 | 只看该作者
晕,我还以为真向淘宝动手,原来是向淘宝卖家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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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3-9-24 08:16 | 只看该作者
新手 看了倒是想买LAMY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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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3-9-24 08:53 | 只看该作者
律师居然跟人算价钱,这个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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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3-9-24 09:02 | 只看该作者
为了销售而合适使用其商标不仅是我国商标法所允许的,也是世界主要国家商标法所允许的,只要不是是使用专卖、旗舰的词语作为店铺名,使人误认为是凌美特别授权的即可。即便商家被提起民事诉讼,其唯一的义务就是披露货物来源,只要不是走私的就成。什么不能拆分和价格问题,是凌美和经销商的合同问题,它只有权向与他签订合同的经销商请求违约责任。没签订的,定价自由,亏本卖都可以。至于赔偿50万、赔礼道歉,那就是漫天要价了。而且如果凌美敢提起诉讼的话,这封所谓的律师函中很多内容是经不起推敲的,有恶意诉讼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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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3-9-24 09:30 | 只看该作者
律师函哇,第一次见哇,不明觉厉哇,哇哇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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