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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utter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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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能帮帮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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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15-9-24 23:17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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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15-9-25 00:25 | 只看该作者
zw-gainpower 发表于 2015-9-24 19:56
删掉,没意义,你觉得他需要帮助,你可以想他伸出援手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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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15-9-25 00:38 | 只看该作者
游子意 发表于 2015-9-24 11:42
对!其实,我就是对这种树典型的做法呵呵而已

你呵呵也没用,全世界从古到今都是这样。这是绝对不会改变的。在法制也一样。你坐上这个位置一样会干同样的事,你们这些边上呵呵的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国家不管乱了你们骂,管了管的严格你们也要骂,反正就是一万个不满意,没有满意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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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15-9-25 00:55 | 只看该作者
long37 发表于 2015-9-25 00:38
你呵呵也没用,全世界从古到今都是这样。这是绝对不会改变的。在法制也一样。你坐上这个位置一样会干同样 ...

每天练字的这些人么,活在幻想里面的,和社会都是脱节的,任何事情都看不惯的,正常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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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15-9-25 01:41 | 只看该作者
一句话,无罪辩护是讼棍吃人血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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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15-9-25 09: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xhuayu 于 2015-9-25 09:08 编辑
butterfly 发表于 2015-9-24 20:45
美国的法律也算是赚钱的一个途径,也能当笑话。

这个新闻最水的地方可能和法律和无期都没关系。。。

(有错字,编辑下)30000元和仇富联系在一起?别的地方不知道,就坛子里来说,售价五位数的龙限量不少人有吧?新闻也是有立场的。这个新闻的立场就是想煽动民意,为被告减刑甚至宣判无罪而造影响。
还是那句话,姑且不讨论被告买的东西是不是有杀伤力,违法就是违法,不能因为这条法律的标准不适应时代而不去遵守。只要法律条款还未失效,就应该依法处置。
挟民意干扰司法公正,不论在任何地方都是极其幼稚且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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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楼主| 发表于 2015-9-25 09:27 | 只看该作者
xhuayu 发表于 2015-9-25 09:01
(有错字,编辑下)30000元和仇富联系在一起?别的地方不知道,就坛子里来说,售价五位数的龙限量不少人 ...

30000也不是仇富吧,确切的说是规模,数额巨大,也算是看影响吧。
不适合的法律为什么要遵守,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说到底只是xxxx的工具罢了。
美国判决后再修改法律,德国更是可以由于案件而发现法律的不足,从而先修改法律再根据修改的法律来判,法国则是可以直接不依据法律来判决(如果理由足够充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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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楼主| 发表于 2015-9-25 09:36 | 只看该作者
xhuayu 发表于 2015-9-25 09:01
(有错字,编辑下)30000元和仇富联系在一起?别的地方不知道,就坛子里来说,售价五位数的龙限量不少人 ...

违法确实就是违法,但是法律也要与时俱进,问题是要怎么做?这是技术性的地方,是正真的重点。
为什么老是要闹“民意”,因为在某些地方正常说话没人会听,说话前得先拍拍人家肩膀。所以大家养成了“闹”的习惯。

朋友是办公室的2个小领导之一,出了问题都要他们去楼上办公室协调解决。
我朋友直来直去说话一针见血,问题总是能及时解决,但是楼上办公室都讨厌他。
另外一个领导上去解决问题总是以扯家常的方式,大家都很欢迎他,但是问题却总是拖很久才解决。
问题是哪个小领导的做法更好?我个人认为是楼上办公室官僚才是真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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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楼主| 发表于 2015-9-25 09:42 | 只看该作者
xhuayu 发表于 2015-9-25 09:01
(有错字,编辑下)30000元和仇富联系在一起?别的地方不知道,就坛子里来说,售价五位数的龙限量不少人 ...

司法公正?执法的不也是人吗?定量刑的也是人。把量刑定到最大办成典型请问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吗?
司法公正只是一个执行办法,最后还是人的意志在投票,只不过是(法律)精英的意志。

民意要挟司法公正确实不好,但是前提是得有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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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15-9-25 09:45 | 只看该作者
butterfly 发表于 2015-9-25 09:27
30000也不是仇富吧,确切的说是规模,数额巨大,也算是看影响吧。
不适合的法律为什么要遵守,法是死的 ...

美国是案例法,同样案情只需遵照第一个判决即可(所以报道中被告的父母会来找那位律师,因为他曾帮广州一小贩宣判无罪)。但我国不是。不是研究法律的,所以其他国家不了解。30000元,金额不是特别巨大,被重判的原因是数量20只,法律规定10只以上就可以判无期了。
30000元虽然不多,但对于一个家里有病人,自己又无业的年轻人而言,用来买玩具绝对是巨款。但如果是投资做生意,这笔资金不算多。所以,不要说什么仇富。那些评论的槽点并不是什么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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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楼主| 发表于 2015-9-25 09:52 | 只看该作者
xhuayu 发表于 2015-9-25 09:45
美国是案例法,同样案情只需遵照第一个判决即可(所以报道中被告的父母会来找那位律师,因为他曾帮广州一 ...

30000元虽然不多,但对于一个家里有病人,自己又无业的年轻人而言,用来买玩具绝对是巨款。但如果是投资做生意,这笔资金不算多。所以,不要说什么仇富。那些评论的槽点并不是什么仇富。确实是这样,这点大家应该都同意。不过多说一句就是大家也都认为这个报道确实是有舆论导向偏向性的,所以家境什么的也并不十分可信。

10个就可以办无期是可以判,但是也可以判轻一点,这里的弹性让大家都有各自的心思了。不过即使判最轻主人公要的依然是无罪释放....
大家都在为各自的利益博弈,法律什么的只是个博弈的手段之一,媒体什么的也是手段...扯上正义啊司法公正什么高大上的概念的感觉是脱离水区的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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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15-9-25 09:53 | 只看该作者
韦伯猫 发表于 2015-9-25 00:55
每天练字的这些人么,活在幻想里面的,和社会都是脱节的,任何事情都看不惯的,正常啦。

找到以前的连接,还是蛮有意思的{:soso_e113:}
http://victory.itslaw.cn/victory ... mp;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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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15-9-25 09:57 | 只看该作者
butterfly 发表于 2015-9-25 09:36
违法确实就是违法,但是法律也要与时俱进,问题是要怎么做?这是技术性的地方,是正真的重点。
为什么老 ...

民意可以听取,但需要正确的渠道。
如果有人因为这个案件,聚众冲击司法机关,这样民意是不是需要听取?
技术性的地方是重点,但不是现在就认定被告无罪的重点。
这跟案子应该先判,然后再上诉到最高院。由最高院做出原执行标准需要修改的决定,修改标准后按新标准重新对证物进行鉴定,最后量刑宣判。
至于标准如何修改,那是另外一回事。


至于你说的你朋友的例子,官僚与否与被案没有任何关系。

量刑问题,,裁定刑罚的的确是人,但首先他要有条款依据,不能随便来。而且,每种有弹性的刑罚,最高院都有司法解释,不会让法官乱来。还可还有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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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15-9-25 10:07 | 只看该作者
butterfly 发表于 2015-9-25 09:52
30000元虽然不多,但对于一个家里有病人,自己又无业的年轻人而言,用来买玩具绝对是巨款。但如果是投资 ...

上面天天hi发的连接很不错。请你看看,这个民意是不是你所希望的。


无罪释放?

好。民意的重大胜利。

关键是,什么是民意?

我难道不是人民?

大家都在为自己的利益博弈?
在这个案件里没我什么直接利益。

但我不希望以后出门后被一个家伙用类似于木仓的东西指着头,将我身上所有的东西一扫而空。原因是因为我不知道他手里拿着的是不是真家伙。
我更不希望因为我的奋力反抗,却被他一木仓打中眼珠,甚至近距离击中头部而死。
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所谓不违法的玩具木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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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楼主| 发表于 2015-9-25 10:09 | 只看该作者
xhuayu 发表于 2015-9-25 09:57
民意可以听取,但需要正确的渠道。
如果有人因为这个案件,聚众冲击司法机关,这样民意是不是需要听取? ...

你说的都对,但都是理想情况。真是情况是法律制定的时候也充分考虑了实际的各种特殊情况,留足了余量。这个余量却被用于人制的法律依据。
实况是到处都是官僚,官僚还是好的,至少没有乱来。
法官官僚没有乱来,但是法官的判决是不是也听上级意见?法院的预算哪来的?地方财政。最后也是中央精神在法律弹性内的表达,这个算不算权力寻租?
最后那个什么律师更是搞笑了...具体可以看看报道。而且实况是,特别对于这类公诉案件,人证物证确凿,法院判决早就做好了,律师说话的功夫其实法官不睡着就已经算敬业了。

最后再澄清一下,你说的是理想情况而不是实况。理想的实现就需要技术方法手段,如果没有能人把事情做完满,那么大家自然会用各自的方法蛮干。没有好办法不是办法的办法也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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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15-9-25 10:15 | 只看该作者
韦伯猫 发表于 2015-9-24 17:29
看懂了,说到底你们这几个没见过没玩过这种**而已,所以你们真的把这些当作玩具了。这里看来凡是玩过这玩意 ...

按他们的说法,法院还不要忙死。有些事要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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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015-9-25 10:18 | 只看该作者
butterfly 发表于 2015-9-25 10:09
你说的都对,但都是理想情况。真是情况是法律制定的时候也充分考虑了实际的各种特殊情况,留足了余量。这 ...

法律本来也就不是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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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15-9-25 10:32 | 只看该作者
butterfly 发表于 2015-9-25 10:09
你说的都对,但都是理想情况。真是情况是法律制定的时候也充分考虑了实际的各种特殊情况,留足了余量。这 ...

好吧。如果你抱有这种想法,那没必要继续说下去了。被告是否知道所购物品有杀伤力?是否曾想卖家要求过杀伤力达到多少?

这些报道中为什么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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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楼主| 发表于 2015-9-25 10:44 | 只看该作者
xhuayu 发表于 2015-9-25 10:32
好吧。如果你抱有这种想法,那没必要继续说下去了。被告是否知道所购物品有杀伤力?是否曾想卖家要求过杀 ...

多少杀伤力大家都是有数的。这枪就是打人用的,但是是WarGame的时候而不是抢银行。
报道为什么披露或者不披露显然都是是因为报道取向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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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15-9-25 10:59 | 只看该作者
butterfly 发表于 2015-9-25 10:44
多少杀伤力大家都是有数的。这枪就是打人用的,但是是WarGame的时候而不是抢银行。
报道为什么披露或者 ...

虽然你的观点我也比较赞同——但是光讲道理就行的话,还需要一年那么多维 稳 费做甚?
兄台可以就此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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