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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本少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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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法律问题:球伴出事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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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6-4-21 00:17 | 只看该作者
本少爷 发表于 2016-4-21 00:01
那人貌似是死于急性心肌梗塞,肯定是打球的时候剧烈运动引发的。但是这和球伴有什么关系吗,球伴也不知道 ...

不是抬杠,但是和南京法官一样神逻辑的法官还不知道是多是少,毕竟不是内行,换了我是当事人,即使不理亏,肯定也心虚的,尽量别被绕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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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6-4-21 08: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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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6-4-21 09: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韦伯猫 于 2016-4-21 09:47 编辑
崔克斯博士 发表于 2016-4-20 23:33
兄弟倒也不支持阴毛论,就是经常听类似的事,因为家里有两人都是律师,正所谓大家都知道那种黑心律师。老 ...

没没没,你说的和我说的其实没什么冲突。我也没说律师是黑心律师。这本来就是一门技术一门活计。

我只是说,如果真的上升到了打官司的地步,那么,起诉方需要请律师,而应诉方肯定也不可能赤膊上阵。应诉方当然也会要请律师。到时候,起诉方律师有起诉方律师的本事,那应诉方律师也应该有应诉方律师的本事。到最后大家还是差不多的,基本上还是平等的。

打官司这个本来就是,想胜的一方当然本来就应该花更高的代价请更有能力的律师(不管是哪方面能力,只要能赢官司),不想输的那一方当然也应该花更高的代价请更有能力的律师。

而这种显而易见的官司,法官根本没必要莫名其妙偏向起诉方把?为什么法官就不能偏向应付方?这本来就不是个事,这只是两个律师的PK的舞台,法官真的所谓的要偏向,偏向的应该也是某个律师,而不是莫名其妙的偏向起诉方。。。。我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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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6-4-21 09:48 | 只看该作者
韦伯猫 发表于 2016-4-21 09:18
没没没,你说的和我说的其实没什么冲突。我也没说律师是黑心律师。这本来就是一门技术一门活计。

我只 ...

    老猫理想化了。我在帝都认识的律师圈子,无技术高低,主要看他的(请不要使用敏感词)关系如何,胆子够不够肥,心够不够硬(姑且不用黑这个字眼了)。
    娘舅以前是北京某大集团法务科的,管了几年该集团人事纠纷。该集团所在区法院领导都与他们熟悉,基本企业说怎么判就怎么判。我问他是否觉得愧疚,他说这事不经他手也得经别人手,判决结果是定好的,何必砸自己的饭碗。
    中国司法不独立,企业作为该地区纳税大户,(请不要使用敏感词)不去得罪,给司法施压,司法配合(请不要使用敏感词)。
    很多案件,在双方没有找任何关系的情况,法院就是以维稳的目标去做判决。所谓弱势群体,他们可以一哭二闹三上吊,可以上访的;经济条件相对好的一方,很那做出过激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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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6-4-21 10:45 | 只看该作者
没没没,你还是没有理解清楚我的意思。

你说的情况和这个LZ说的情况完全不一样。

你说的这种我当然知道的。这种很常见。我觉得你是理解为这是不公,我倒是并没有理解为不公,这种情况下几乎都是强势方有自己的法务,自己的律师,专业每天都干这个。而另一方本来就是弱者,又基本上不会出什么钱请什么律师,基本上就是鱼肉。一方是有准备之战,一方只是匆匆应战,或者只是坐等鱼肉,那输掉是必然的,或者是必须的。这种,放之四海皆准,在美国在英国也一样。

前一阵我兄弟打离婚官司,他就是觉得无所谓只要能把事情了解了就好了。结果对方律师很强势,他一路都无所谓,结果自然到最后莫名其妙拿到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判决。他倒是至少这点上和我的想法是一样的,他也没怪司法不公,只是觉得,与其花很多时间精力办这些事(因为其实他只是要赶紧离婚好继续自己的生活),不如多损失点换取时间。


对于我来说,我所理解的律师的技术,根本不存在你说的“技术高低”,我只关心“综合技术”。对于我们这种人来说,我请律师,关心的是这个律师能不能打赢官司。我不关心这是“技术性”的,还是“他的(请不要使用敏感词)关系如何,胆子够不够肥,心够不够硬(姑且不用黑这个字眼了)。”能赢就是技术高,不能赢就是技术底。我管你用什么手段。对于委托方来说我只关心律师费和结果就可以了。

对于LZ说的事情来说,两方基本上是平等的,这东西完全不涉及维稳,无非到最后就是双方律师的PK场(继续重复一遍,我管你什么后台,能赢官司的就是好律师)。如果作为被诉方,我出钱请更有能力(综合能力,能赢下这场官司的能力)的律师赢下官司又有什么不对?因为法官根本没有必要偏向起诉方,即使要偏向,也是偏向某一方的律师,而你,完全可以作为这个某一方,而不是另一方。


当然,如果事情真的弄到要诉讼解决,应诉方还是要在成本收益中间做出选择,比如说,到底是接受认输,接受调解,赔偿15万,还是,不认输,找律师,必须赢,签一个不赢不付律师费的律师合同,然后用20万30万去寻找公证?

换做我,那也就认输算了。毕竟输赢不重要。

我觉得对于公正的理解,就是,在大家都充分准备好了的前提下,有一个公正的PK舞台。而大部分情况下,一方是充分准备武装到牙齿的,另一方就是坐在那里的,那也应该接受输掉这个公正的结果。

这在国外都一样啊,一方请大律师,一方啥都不做,那真的随便对方说什么根本不可能翻盘的啊,全世界都一样。

公正,绝对不是你坐在那里就有的。而是要去争取的。至于争取的过程,本来就是不便宜的,或者说,本来就是昂贵的。免费的公正,真的在地球上,人类文明几千年来,从来就没有在任何地方存在过。免费的公正,本来就是反人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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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6-4-21 12:50 | 只看该作者
崔克斯博士 发表于 2016-4-21 09:48
老猫理想化了。我在帝都认识的律师圈子,无技术高低,主要看他的(请不要使用敏感词)关系如何,胆子够 ...

其实很多时候纠纷不一定打官司,一般大一点的事有可能是先聚众——请注意——在绝对王权国家这一点是很忌讳的,更可能无论什么事情大多会“上访”——对上级部门来说才不管谁对谁错——只要求止诉歇争,当然,做这些事这些都是要冒一定风险的。无论是否打官司,都最好大致先摸清对方的后台势力和当前的“风头”,如果对方势力太强、后台太硬、或者当前“风头”不合适,就不是息事宁人那么简单了,反过来办你个聚众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什么都有可能,所以眼睛要放亮一点,首先要“识时务”。真到了打官司的时候,最好是高价邀请到当地有名望的讼棍,这些人倒不见得法律素养有多高,但是多少有点背景,而且多年摸爬滚打,一般与G·J·F的大小干部都混得很熟,个中内幕少儿不宜,总之要打赢官司有时候还会有额外支出。(我说的“讼棍”是指外边某些人啊,我还是相信大部分律师本性还是善良的,我自己也有很多律师朋友,法院的朋友也有,不过他们大多属于“不求上进”、甘愿坐冷板凳的那一类)。,虽然是灌水区,感觉自己好像最近有点多嘴,好了,就此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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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6-4-21 13:31 | 只看该作者
韦伯猫 发表于 2016-4-21 10:45
没没没,你还是没有理解清楚我的意思。

你说的情况和这个LZ说的情况完全不一样。

感谢老猫又写这么多,就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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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6-4-21 14: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崔克斯博士 发表于 2016-4-21 13:31
感谢老猫又写这么多,就这个意思

你看我说的和你完全一个意思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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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6-4-21 14:10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身处一个神奇的国度,法律并不是老大。想起了个旧事,N年前新交通法刚修订出来后,那帮‘弱势群体’叫嚷着什么‘撞死人白撞这个是不对的,要保护弱势群体’,然后国家紧急出了个啥补充条例,然后就有了行人乱穿封闭的机动车北京某环线被撞死,照样陪了几十万。然后我就赶紧放弃司法考试,换了一个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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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6-4-21 14: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韦伯猫 发表于 2016-4-21 14:07
你看我说的和你完全一个意思把?

你语言组织能力比我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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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6-4-21 15: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来想说两句的,但是楼上各位实在让我太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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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6-4-21 15:07 | 只看该作者
御风行 发表于 2016-4-21 12:50
其实很多时候纠纷不一定打官司,一般大一点的事有可能是先聚众——请注意——在绝对王权国家这一点是很忌 ...

非常认同,点到为止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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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6-4-21 16: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哥本哈根精神 于 2016-4-21 16:45 编辑
jamesfan 发表于 2016-4-21 14:10
我们身处一个神奇的国度,法律并不是老大。想起了个旧事,N年前新交通法刚修订出来后,那帮‘弱势群体’叫 ...

这个真的还要看人,n年前我妈的一个同学在没有红路灯的路口被市委秘书的车撞死了,只陪了几千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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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6-4-23 04:5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在球馆内出事,应该由球馆的保险公司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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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6-4-23 09:04 | 只看该作者
龙鸟戏水 发表于 2016-4-23 04:58
在球馆内出事,应该由球馆的保险公司负全责

所以,支持死者家属打官司。

官司毕竟是保护弱者的。不然,弱者的权力谁来保护。这件事情上,不管怎么说,死者的家属都是弱者。家里的栋梁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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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6-4-23 20: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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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6-4-24 10:0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三馀无梦生 于 2016-4-24 10:09 编辑

太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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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6-4-24 11:10 | 只看该作者
总有说不清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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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6-5-1 20:20 | 只看该作者
某地中院民一庭侵权组杂役路过,简单说几个字,要不要承担责任?不用,不用,还是不用。说三遍,为什么不用,一般侵权四要素: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四个要素都不具备,所以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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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6-5-10 11:34 | 只看该作者
原则上没责任,因为既不是饮酒出事这种明显有判例支持的,也不是剧烈运动或者肢体冲突。法官基于公平原则,顶多让一起运动的人给他家属三五千块(视地区经济水平而定)补偿费作为慰问了。

事情传扬开,这家人以后不要在本地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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