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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5-9-22 0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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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5-9-22 09: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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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5-9-22 09: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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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5-9-22 09:17 | 只看该作者
网易是民逗的根据地,一贯抹黑,断章取义。原帖有很多细节没有说清楚。比如,被告人是否知道这些**的杀伤力,是否要求过具备杀伤力。卖家不是国内商户,如果是国内,量刑可能会轻。法院认定的是走私枪械罪。依照刑法“根据刑法第15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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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9-22 09:18 | 只看该作者
福建高院认定:“刘为明走私**多达20支,属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很明显是根据刑法151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那款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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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9-22 09:21 | 只看该作者
所以,基于枪械具备杀伤力,且购买者知道这一点的情况下,依然多次购买的条件下,法院的判决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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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9-22 09:25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想改判,第一个方向是购买者否认知道枪具备杀伤力,或曾要求具备杀伤力。这一点很难,因为应该有确实的口供或聊天记录之类的证据,法院才敢判他无期。第二个方向,是枪杀伤力认定上做文章,如果能将证据数量减少到某个较少的数量,可以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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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9-22 09:28 | 只看该作者
游子意 发表于 2015-9-22 09:02
买的被判无期,那卖的不是要死刑了?

卖的是台湾商家,没办法判。如果不是台湾商家,也不会被判走私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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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9-22 09:50 | 只看该作者
帖子后面的评论我一贯不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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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9-22 09:53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媒体多断章取义,并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有些判断令人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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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9-22 11:03 | 只看该作者
其实网上的评论并不是没有道理,首先重判的前提是你有公共危害的潜艇然后是对公共做出了言论和部分行动。某二代当年公然在马路上亮枪和20只枪那个更具威胁?我个人倾向一样的的威胁力度,但是公然亮枪更加危险但是结果呢?某二代三个月小伙子则是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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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9-22 11:10 | 只看该作者
活该,**三令五申多少年了。街头公告都不知道贴了多少了。还要去碰高压线,那就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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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9-22 12:35 | 只看该作者
xiaozuei00 发表于 2015-9-22 11:03
其实网上的评论并不是没有道理,首先重判的前提是你有公共危害的潜艇然后是对公共做出了言论和部分行动。某 ...

有些事只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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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9-22 12:45 | 只看该作者
依稀记得我所在的城市有小孩被那种圆形塑料子弹崩瞎了一个眼睛。现在好像市面上还有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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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9-22 13:05 | 只看该作者
天天Hi 发表于 2015-9-22 12:45
依稀记得我所在的城市有小孩被那种圆形塑料子弹崩瞎了一个眼睛。现在好像市面上还有流通

BB弹的更多算玩具,经常碰到卖的。不过估计原帖的东西,应该是有一定杀伤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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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9-22 13: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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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9-22 13: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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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9-22 13:38 | 只看该作者
这你就不懂了,这是一盘很大的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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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9-22 14:40 | 只看该作者
xhuayu 发表于 2015-9-22 09:28
卖的是台湾商家,没办法判。如果不是台湾商家,也不会被判走私枪罪。

说的在理,逻辑性很好,流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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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9-22 15:10 | 只看该作者
游子意 发表于 2015-9-22 13:35
仿 真 枪居然是敏感词?于是百度了一下,看到了这篇文章,再次呵呵一下,作者表示醉了,我也是醉了......
...

法律就是法律,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且这个条款规定的这么详细,很难有空子可钻。

ps:如果看到美国某些州的法律,相信你会醉的更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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