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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未用碳素墨水填支票 一厂家破财三十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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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11-6 17: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文地址:http://news.sina.com.cn/society/1999-12-22/44450.html
未用碳素墨水填支票 一厂家破财三十一万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22日 04:04 辽沈晚报

  本报葫芦岛消息:没用碳素墨水填发支票,结果导致骗子将支票涂改后,从银行骗走人民币34万余元。日前葫芦岛 中级法院对由此而引发的支票出票人状告支票开户银行一案作出了判决,出票人没用碳素墨水填发支票,在支票被涂改问题上 存在重大过失,加之异地结算使用转账支票,因而被判决自己承担所受损失90%的责任。
  1997年9月11日,一个自称是河北河间市建南机床刀具厂天津销售处推销员的男子卖给锦西水泥厂焊刀18把 ,总价值200.02元。卖刀人称要转账支票,水泥厂便为其开了一张中信银行葫芦岛支行的转账支票。卖刀人将原支票金 额用消字灵消退后,改为34.8万元,并将支票拿到农行连山支行城西分理处办理了临时账户。农行连山支行把支票交到中 信银行(通过人民银行清算),中信银行把34.8万元划给农行,农行又把这些钱给了骗子,而水泥厂存款则被中信银行扣 掉34.8万元,发觉被骗后,水泥厂报了案,但公安机关未能破案。今年初,水泥厂向法院起诉,认为中信银行未认真审查 支票导致被骗,要求中信银行赔偿。法院受理后,又追加了农行连山支行为被告。
  诉讼前和诉讼期间,公安机关和中国刑警学院三次对被涂改的支票做鉴定,都认定水泥厂未用碳素墨水填写支票,刑 警学院鉴定水泥厂用的是“不含碳的有机黑墨水”。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锦西水泥厂财会人员违背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发支票, 所用墨水因不含碳成分,才使骗子涂改支票,为诈骗分子骗取巨款创造了前提条件,属重大过失,负有主要责任。中信银行只 负责对支票票面审查,支票符合票据规范,没有理由不划拨,因而没过错,不承担责任。农行连山支行城西分理处在持支票人 将该款转入个人账户时,对骗子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审查不严,对被骗负有相应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农行连山支行赔 偿水泥厂被骗款的10%,即3.48万元,其余损失由水泥厂自负。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驻葫芦岛记者杨青乐
(本文由《辽沈晚报》独家提供,其他网站如需转载、改编,需与新浪网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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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0-11-6 17:29 |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一篇,前车之鉴:

填支票勿忘用碳素墨水

来源:同济律师 发布时间:2007-4-19


    2001年3月,某公司工作人员用蓝黑墨水签发出一张金额为1800元的支票,委托某银行付款。几天后,某公司财务人员核实对帐单时竟发现这张支票的实际付款金额为41800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对这张支票的鉴定结论为:日期、金额、用途栏内的书写字迹系消退后重新书写形成。不久,公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向某公司发还追缴到的人民币12000元。在公安部门破案后,某公司以某银行未尽特别注意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很行赔偿损失28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支票的签发与填写,按有关规定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而某公司工作人员却使用蓝黑墨水签发支票,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一审法院据此未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委托付款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有过错。上诉人不按规定使用碳素墨水填写支票,为犯罪嫌疑人变造支票创造了方便条件;而被上诉人作为金融机构未能尽到特别的注意义务,以保障上诉人资金的安全,故双方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二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20条之规定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19600元(实际损失的70%),
    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点:第一,某公司的出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能否构成某银行免责的理由。第二,某银行是否履行了严格审核并按委托人的指示对外付款的合同义务。对此,我们认为:               
    一、某公司工作人员未按《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的规定使用碳素墨水填写支票,而是使用了化学成分稳定性较碳素墨水差的蓝黑墨水,从而为犯罪嫌疑人变造支票创造了方便条件。因此,某公司的出票行为确实有过错,某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应负一定责任。但是,它不能构成某银行完全免责理由,因为《支付结算办法》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仅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票据管理的行为性规范,用碳素墨水填写并不是票据生效的必备要件,以此规定免除银行应当履行的特别注意义务,显然有失公平。
    二、某银行作为某公司的委托付款人,未能对本案诉争支票严格审查,尽到善良管理人特别的注意义务,根据《票据法》第93条、第94条第一款、第5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而错误付款,构成重大过失,故某银行对某公司在本案中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提醒储户与银行,只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它还告诉大家一个业务常识:填写支票等票据时,勿忘用碳素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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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11-6 17:55 | 只看该作者
以后应该统一用Noodl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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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0-11-6 18:01 | 只看该作者
3.3 炭素墨水字迹的消字灵成分分析
  炭素墨水的成分比较简单,其成色剂主要是炭黑。炭黑稳定,因此经常使用于文件存档记载。市售炭素墨水的消字灵是一瓶一组的无色液体,其pH为强酸性,以棉签醮取少量时棉纤维溶解;另取该消字灵少量,滴加KOH溶液至中性,挥干溶液,其固体残渣进行X衍射光谱检验,结果其图谱与KClO4相同,故该消字灵为简单的强酸。因其属于危险物品,不易在普通化试商店购得,故消字灵市场上每瓶的数量较少,一般为1~2ml,且价格特别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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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11-6 18:22 | 只看该作者
消字灵对永恒黑有效果么,如果万一以后出了问题,说你用的不是碳素,而是永恒黑就亏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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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11-6 1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Hennessy


    貌似没效果把 老外就用永恒黑签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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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11-6 19:26 | 只看该作者
有規定發票人一定要用鋼筆書寫嗎?我用原子筆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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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11-6 19:36 | 只看该作者
有規定發票人一定要用鋼筆書寫嗎?我用原子筆行嗎?
毘沙門天 发表于 2010-11-6 19:26



    给我填一张试试不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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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11-6 19:46 | 只看该作者
违背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发支票, 所用墨水因不含碳成分,才使骗子涂改支票,

這一條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應該被法官予以不採用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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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11-6 20:06 | 只看该作者
票据法规定: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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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11-6 22:17 | 只看该作者
人家刻意要篡改,别说碳素,你就用钢水浇铸的都没用。所以像合约这类东西最好还是多几件备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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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11-7 0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毘沙門天


    抱歉 你所期望的大陆地区 司法尚未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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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11-7 15:14 | 只看该作者
说明一个问题,用了碳素就算被改了也不是签字方的错,这是按规矩来,要不然哪怕用更稳定的墨水,只要被改也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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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11-7 15:52 | 只看该作者
票据法规定: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望无牙 发表于 2010-11-6 20:06



    《票据法》里没有这一条。这一条是《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五节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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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11-7 19: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cc002266 于 2010-11-7 19:12 编辑

台灣的相關規定呢......

不過確實,永恆黑除了雷射之外基本沒輒。鯰魚不曉得啥時候推出一款防雷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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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10-11-7 19: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nickleeh 于 2010-11-7 20:01 编辑

回复 15# cc002266

有防镭射的呀:

Noodler's Bad Belted Kingfisher

Noodler's Bad Black Mocca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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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11-7 21:1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cc002266

有防镭射的呀:

Noodler's Bad Belted Kingfisher

Noodler's Bad Black Moccasin ...
nickleeh 发表于 2010-11-7 19:58


看來研發成功了連雷射槍彈都能防,看來在奈米機械普及之前無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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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11-8 13:01 | 只看该作者
中性签字笔含碳?
签字笔成分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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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11-8 13:32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支票都是用中性笔写的,谁填支票还用碳素墨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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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11-8 13:43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其他國家是否一樣,香港的支票通常表面印有一片精細文字圖案。這些圖案用特別油墨淡彩印製,一小滴水花即化,所以很難塗改而不損圖案。香港的支票不但不須要用碳素墨水書寫,就算用原子筆也具法律效力。就個人接觸過的銀行所見,一般大額支票,銀行都會先電話接觸出票人確認才過數,有疑問就會止付。所以在香港,支票只是一種支付形式,不能作為付款憑證。待銀行正式過帳才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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