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PENBBS.COM第26季墨水隆重上市,详情请点击。

钢笔论坛

 找回密码
 论坛注册(注册原因请填:钢笔)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9080|回复: 2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有劳诸兄解惑、邮包在物业被误领责任所属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4-8-23 21: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事情发生在身边朋友身上:

朋友长期网购,快件一向由园区物业签收,园区内也有诸多业主如此。近日,快件被他人误令,尚未归还。快件内物品不足百元,出现这种情况物业本应配合业主调取录像尽力找回,即便无果,朋友也不是那种斤斤计较之人,本能草草了事。谁料物业人员态度恶劣,推诿责任,甚至埋怨业主...物业表示,邮件他们只管签收不负责保管,丢失责任完全在于收件人。


朋友打算在明天要求民警介入,找来快递员,与物业商讨责任所属。当然,最根本的问题已经不在邮件上了,而是物业的恶劣态度,欲使物业人员承认过失并道歉。不知在万能的坛子里,诸兄有什么高见,望解惑。


补充内容 (2014-8-24 15:57):
感谢各位看官关注,更新下今天的结果。
先是去业主委员会,征询意见请求参与,貌似是个管事的一听如此推的干净~#业委不管这事的#~~那我们就联系片警了~#对对对,你们报警#... 之后到物业,看到过来三个片警

补充内容 (2014-8-24 16:01):
~#这事不归我们管的,小伙子#~~我们只要一句道歉~##那你们可以找他们领导##~~他们不说人话,不然让你们来干嘛~##那你就到法院告他们物业公司,嗯,就这样##  
物业依旧毫无所谓,爱找谁找谁,爱哪告哪告...

补充内容 (2014-8-24 16:05):
确实,#察连和稀泥都不愿意加进来,互相推的干干净净,一脚比一脚踢得远。快递小哥还懂得打个圆场,愿自掏腰包补上朋友的损失,偌大个物业却连声对不起都说不出。一个小小邮包,牵扯这么多不顺心真不是钱能填上的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2#
发表于 2014-8-23 21:43 | 只看该作者
还不如 伍圆 好德 代收 自己吸取教训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14-8-23 21:45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3 21:51 | 只看该作者
冬天的蜗牛 发表于 2014-8-23 21:45
谁签收谁负主要责任

快递代签便负主要责任是这样么蜗牛兄,明天要是去的话,不能光打嘴架,我们需要一些什么有板有眼的言辞来坚定立场呢{:soso_e15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4-8-23 22:0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楼主| 发表于 2014-8-23 22:08 | 只看该作者
冬天的蜗牛 发表于 2014-8-23 22:01
我是这样理解的,签收人要负主要责任,快递单已经签名签收了,快递公司肯定不是主要责任,物业签收就意 ...

好的,谢兄指点,我大概了解了。本最讨厌这种纠纷之事,可明天还要前去陪同...无良物业...{:soso_e12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4-8-23 22:10 | 只看该作者
物业的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4-8-23 22:1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物业代收只是出于善意,有没有利益,所以不存在义务责任。如果物业以后不代收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楼主| 发表于 2014-8-23 22:34 | 只看该作者
洗心堂主 发表于 2014-8-23 22:17
物业代收只是出于善意,有没有利益,所以不存在义务责任。如果物业以后不代收呢?

感觉不能用善意来委卸责任,当然,对于“一如既今”的善意行为作为业主心存感激,不过我个人认为,这也应该属于一个服务完备社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按堂主从理解物业善意之举的角度出发,这个事件很符合我们平时说的,好心帮倒忙。  最令人恼火的是有此事牵扯出的恶劣态度,请教堂主,我们是否有理由要求物业对其恶劣的服务态度予以道歉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4-8-23 2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8-23 23:04 | 只看该作者
毘沙門天 发表于 2014-8-23 22:40
參考下: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0104070

谢兄分享{:soso_e18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4-8-23 23:2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物业发自内心不想担责任的话,怎么理论也不会有结果的。如果只是去解气的话,去吵一顿好了,没有赢家的。最好还是找警方介入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14-8-23 23:27 | 只看该作者
先看物业相关约定吧,如果是有约定你可以搞搞,如果没有约定的那就没得搞,叫警察也白叫,警察来了也就和稀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3 23:30 | 只看该作者
great329 发表于 2014-8-23 23:20
如果物业发自内心不想担责任的话,怎么理论也不会有结果的。如果只是去解气的话,去吵一顿好了,没有赢家的 ...

所言极是,想要什么,会拿捏得当的,谢兄提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8-23 23:31 | 只看该作者
long37 发表于 2014-8-23 23:27
先看物业相关约定吧,如果是有约定你可以搞搞,如果没有约定的那就没得搞,叫警察也白叫,警察来了也就和稀 ...

谢龙版提点,会注意所言的问题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发表于 2014-8-24 00:23 | 只看该作者
茉莉花殇 发表于 2014-8-23 22:34
感觉不能用善意来委卸责任,当然,对于“一如既今”的善意行为作为业主心存感激,不过我个人认为,这也应 ...

不太清楚大陸法律以及樓主所言「物业」何意?

依我的理解,如果是類似園區管理員或大樓管理員之類的,那麼他是由園區管委會或大樓管委會僱用,有對價關係存在,因此如果能證明他有簽收包裹,那麼他就要負責任。

不太明白樓主的情形是哪一種,姑且猜測之:

一、包裹內容物與賣家所述不符,那麼因為管理員簽收包裹看不見裡面,他是不必負責的。
二、包裹不見了,因為管理員簽收了,所以他要負責,他要告知包裹他給了誰?不然就犯了「侵占罪」,在台灣是屬於刑事案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重點是要證明管理員有簽收,因此:
找快遞業或郵局要簽收單,看是誰簽收及時間,管理室如果有監視器的話,可以調閱看看究竟是不是管理員收下了,請管委會不要洗掉錄影,趕緊轉成光碟存檔,以後可以當呈堂證供。

基本上他不是搞丟就是拿錯人了,應該不至於自己私吞了吧?有了以上證據好好跟他說,請他拿出來或賠償即可,沒必要不要跑法院,很累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7#
发表于 2014-8-24 00:37 | 只看该作者
毘沙門天 发表于 2014-8-24 00:23
不太清楚大陸法律以及樓主所言「物业」何意?

依我的理解,如果是類似園區管理員或大樓管理員之類的, ...

"不太清楚大陸法律以及樓主所言「物业」何意?

依我的理解,如果是類似園區管理員或大樓管理員之類的,那麼他是由園區管委會或大樓管委會僱用,有對價關係存在,因此如果能證明他有簽收包裹,那麼他就要負責任。"

对的就是管理员,但是大陆这个是要约定的,没约定人家就没有赔偿义务。应为不属于他们责任,所以要看相关约定才能接着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14-8-24 01: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茉莉花殇 发表于 2014-8-23 22:34
感觉不能用善意来委卸责任,当然,对于“一如既今”的善意行为作为业主心存感激,不过我个人认为,这也应 ...

以我住小区为例,此类纠纷几年前一样多多,后来物业及门卫严格拒绝代收任何邮件快递,矛盾没了。另外以邮包快件收发过程合约来说,严格意义只有本人签收才合规矩,其他的自己琢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9#
发表于 2014-8-24 01: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警察如果会淌这个浑水也算脑子进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
发表于 2014-8-24 07:56 | 只看该作者
从法理讲,代签收人负保管责任。
快递是否经过收件人同意代签?有的话,其有义务陪找。没有的话,要负责到底。
当然,只是在法理上讲。在我大天潮,嘿嘿,就如龙版说的,这些小事,警察顶多来和个稀泥。
归根结底还是谁的声音大,谁NB。不然哪来的医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PENBBS第27季墨水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钢笔论坛 ( 桂ICP备12002903号 )  桂公网安备45110002000142    

GMT+8, 2025-2-23 19:36 , Processed in 0.158000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