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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天 发表于 2013-9-23 22:54 如果該公司想操縱市場價格,在美國可是違反反托拉斯法.罰金是天文數字的
hiliu000 发表于 2013-9-23 23:03 这封信写得还是可以的,作为一个初步的手段而言。 而且,我们国家没律师个人独立执业的,都是挂靠在律所 ...
lclt1030 发表于 2013-9-23 23:39 瞎说... 去看看有几封律师函是没发函律师署名的... 基本的格式。
wog 发表于 2013-9-23 22:11 我。。。还有其他卖家也都收到了
hiliu000 发表于 2013-9-23 23:44 我经常就不发属自己名字的律师函。为的是不想有人来回复麻烦我。因为这种情况下一般客户都不是按小时付费 ...
benben 发表于 2013-9-23 23:55 发恐吓信是律师的正职之一,就不要署名了。万一惹到黑道朋友不好。
钢笔玩家 发表于 2013-9-23 22:52 抓紧多买几只,别到时候真下架了可就悲催了
lclt1030 发表于 2013-9-23 23:49 我只能说你发的律师函不标准。 一封律师函,起码的收件人、发函律师、联系方式是必备的。 若果因为客户 ...
lclt1030 发表于 2013-9-24 00:01 所以lamy这封“恐吓信”既没有明确的收件人,也没有律师署名。 其实这都算了。 关键是万一有店家被吓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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