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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串木头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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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2-18 2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0.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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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23:01 | 只看该作者
-----------1.1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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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23:02 | 只看该作者
-----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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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23:42 | 只看该作者
木有金星鬼脸,所以都是贱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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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2-19 00: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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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2-19 00:25 | 只看该作者
看见珠子想起以前的新闻……某人从江低挖出一整根金丝楠木,被知道了,就没收了,奖励人家5w……九牛一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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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3-2-19 0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Senvotharte


    法律就这么规定的。

    《唐律疏议》规定:“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得古器、钟鼎之类,形制异于常者,依令送官酬直”。《宋令》规定:“凡于官地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于他人私地得,与地主中分之;若得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直。”《大明律》的规定略有不同:“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现在通行的德国《民法典》也规定:“发现因长期埋藏而不能查明其所有权人的物,并因发现而占有该物时,其所有权的一半归属于发现人,另一半归属于宝藏埋藏所在地的物的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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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3-2-19 00:36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地主就一个社团 不归他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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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2-19 00:4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小叶紫檀啊,我的一串在路上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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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2-19 00:45 | 只看该作者
请教一下:是不是紫檀盘到有包浆就不会继续变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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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2-19 00:45 | 只看该作者
“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领域内的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而乌木既不属于古生物化石,也不属于矿产、文物,属于法律空白。”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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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3-2-19 00:5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白沙红棉


    变亮变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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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2-19 08:08 | 只看该作者
回民不戴这个,不嫉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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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9 11:0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 金金笔友


    穆斯林喜欢在脖子上挂一串念珠,或手中拿一串念珠,以示对宗教的虔诚。小小念珠不仅与穆斯林的的宗教生活有密切关系,而且是一种传统的手工艺品。据埃及的一本古老珍本记载,念珠起源于阿拉伯文“祈祷”两字。穆斯林在祈祷结束赞美真主时习惯手拨念珠计算。念珠一般为33颗,便于携带藏。在礼完必须礼的拜也就是“主命拜”后,要默念33遍“真主至大”,33遍“赞颂清高伟大的真主”,33遍“一切赞颂全归于真主”,当然用阿拉伯语念,不念也无妨,因为这是穆罕默德的行为,不是真主规定必须做的。33念珠就是为了在念时计数用,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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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2-19 12:56 | 只看该作者
青蝇附骥尾,跟一个随身自戴的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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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2-19 15:0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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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2-19 15:2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Senvotharte


    法律就这么规定的。

    《唐律疏议》规定:“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 ...
洗心堂主 发表于 2013-2-19 00:34



   看到最后我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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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2-19 16:4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 洗心堂主


    本地的阿訇没有这个,您给推荐个入手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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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13-2-19 16:5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8# 金金笔友


    这咯找陈尉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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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2-19 17: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9# 洗心堂主


    介是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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