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PENBBS.COM第26季墨水隆重上市,详情请点击。

钢笔论坛

 找回密码
 论坛注册(注册原因请填:钢笔)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110|回复: 4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重申本坛转贴、引用规定

[复制链接]
1#
发表于 2019-9-24 20: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坛子里有没有法律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
发表于 2019-9-24 2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拾玖號人 发表于 2019-9-24 20:37
就是一声歉意的事,你们搞得高度这么高,文化人真是不得了

都被事态发展架起来了,收不住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19-9-24 22: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韦伯猫 发表于 2019-9-24 22:06
这个不需要吧,我没有规定太严格,我并没有要求按照Harvard style来书写所有的Reference,这个对于论坛小 ...

感觉事态已经上升到一方需要搬出法律来说事的地步了,所以我是觉得如果来两三位法律工作者讨论一下,结果可能会比较明晰,毕竟人家工作上就整天接触类似的事例。(不过估计不好找,毕竟法律工作分的也挺细的)
其实从那个帖子在灌水区发了我就没有仔细看,后来一次次修改,回复,也不知道那楼主发的最初的版本是什么样的了。所以我也没啥太多好说的,就是觉得这个事完全是阴差阳错导致的,有一方当时稍微冷静一下或者有一方少一点嘲讽和想当然,事情也不会这样。我把自己换到那楼主的角度想了想,如果下面有一堆人那么回复我,以我这个论坛资历和我比较温吞的性子,可能会先好好问清楚再说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PENBBS第27季墨水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钢笔论坛 ( 桂ICP备12002903号  

GMT+8, 2024-6-6 16:23 , Processed in 0.118000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