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笔论坛

标题: 重申本坛转贴、引用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韦伯猫    时间: 2019-9-24 16:20
标题: 重申本坛转贴、引用规定
本帖最后由 韦伯猫 于 2019-9-24 16:35 编辑

在本坛不禁止爱好者们转发、引用其他地方的优秀内容,但请特别注意,任何转发、引用请注明出处

标注出处请标注在标题以下、正文以上的显目位置,字体不小于正文字体。

本论坛禁止不标注的引用和转发。

本坛禁止转发原发现存于本坛的内容(已被本坛封禁、删除的内容除外)。

交易区严禁直接使用上家的图片作为交易描述图片。

被转发的原文作者如对转发有异议的可以跟帖说明情况并且证明自己原发位置(视情况需要提供证明自己原发位置ID受自己控制的证据)并且如果不愿意被转发可以明确表明。

除原文发表者之外的其他非原文发表者严禁就转发内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作者: 烟樵    时间: 2019-9-24 16:33
支持!
作者: chang19831230    时间: 2019-9-24 20:02
支持!
作者: msms_5iCzFxt1    时间: 2019-9-24 20:0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从容的自留地    时间: 2019-9-24 20:19
不知道坛子里有没有法律工作者…
作者: msms_5iCzFxt1    时间: 2019-9-24 20:2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白马啸西风    时间: 2019-9-24 20:29
我觉得这个坛规很有必要
作者: 拾玖號人    时间: 2019-9-24 20:37
就是一声歉意的事,你们搞得高度这么高,文化人真是不得了
作者: SherlockSafari    时间: 2019-9-24 20:42
本帖最后由 SherlockSafari 于 2019-9-24 20:43 编辑

所以呢?都是笔友 知道正统规矩 大家不计前嫌往前看 一定要闹到有人被封号
作者: 从容的自留地    时间: 2019-9-24 20:44
拾玖號人 发表于 2019-9-24 20:37
就是一声歉意的事,你们搞得高度这么高,文化人真是不得了

都被事态发展架起来了,收不住的
作者: msms_5iCzFxt1    时间: 2019-9-24 20:4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拾玖號人    时间: 2019-9-24 21:08
msms_5iCzFxt1 发表于 2019-9-24 20:46
有空联系我 给你看全版原文 非常的刺激

有啥好看的啊,原本把那个转发帖子的傻逼和你封了多好。折腾啊你们
作者: msms_5iCzFxt1    时间: 2019-9-24 21:1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韦伯猫    时间: 2019-9-24 22:06
从容的自留地 发表于 2019-9-24 20:19
不知道坛子里有没有法律工作者…

这个不需要吧,我没有规定太严格,我并没有要求按照Harvard style来书写所有的Reference,这个对于论坛小部分不具备博士学历的人来说有些难了。

References should appear in the text as (Author Surname, YEAR). It is also important that you put the page number when you are referring to precise information (Author Surname, YEAR: page XX). It is not acceptable to submit a paper that is not properly referenced.


作者: 待业游民    时间: 2019-9-24 22:26
硕士毕业 我都觉得在论坛算学历低的
作者: 从容的自留地    时间: 2019-9-24 22:26
韦伯猫 发表于 2019-9-24 22:06
这个不需要吧,我没有规定太严格,我并没有要求按照Harvard style来书写所有的Reference,这个对于论坛小 ...

感觉事态已经上升到一方需要搬出法律来说事的地步了,所以我是觉得如果来两三位法律工作者讨论一下,结果可能会比较明晰,毕竟人家工作上就整天接触类似的事例。(不过估计不好找,毕竟法律工作分的也挺细的)
其实从那个帖子在灌水区发了我就没有仔细看,后来一次次修改,回复,也不知道那楼主发的最初的版本是什么样的了。所以我也没啥太多好说的,就是觉得这个事完全是阴差阳错导致的,有一方当时稍微冷静一下或者有一方少一点嘲讽和想当然,事情也不会这样。我把自己换到那楼主的角度想了想,如果下面有一堆人那么回复我,以我这个论坛资历和我比较温吞的性子,可能会先好好问清楚再说的。
作者: 曾伯昧    时间: 2019-9-24 23:20
从个人的道德判断上,不支持转载者对疑似原作者的态度,所以不曾为转载者说过调停的好话,现在在道德上也仍不认可转载者这个人的态度——自然不必谈被禁者对转载者的攻击,暴风骤雨式攻击本身,我并不赞成——但也不反对版主对事件的定性。但貌似版主出面定性前,也没有什么人为转载者说多少好话,记得jk还算有一则说了几句缓和的话给台阶,但大概缓和之处仍不够味道。现在也很难理解之前沉默的人何必等定性之后对被封的人落井下石,版主决定了就好,掺合踩一脚,也没劲。
作者: wsjxxdj    时间: 2019-9-25 08:32
好几个月没上来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哦?还有跟贴就封ID的。不过一般人如果现实过得不如意的,难免喜欢网络上当喷子。现实中没啥本事权力的,难免网络上喜欢当高人一等的人。一个论坛看看玩玩说说的地方,何必搞得那么复杂。
作者: wsjxxdj    时间: 2019-9-25 08:38
待业游民 发表于 2019-9-24 22:26
硕士毕业 我都觉得在论坛算学历低的

学历高又不能说明一个人品德素质高。

作者: 待业游民    时间: 2019-9-25 08:44
wsjxxdj 发表于 2019-9-25 08:38
学历高又不能说明一个人品德素质高。

我谈的只是本论坛的人学历情况 人品道德谁去提……

作者: cssmd    时间: 2019-9-25 13:06
wsjxxdj 发表于 2019-9-25 08:32
好几个月没上来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哦?还有跟贴就封ID的。不过一般人如果现实过得不如意的,难免喜欢网络上 ...

那个九命猫之费尔康不是很得意的说他保存了全套截图么,不过他现在估计被封的渣都不剩了。

作者: 茉莉花殇    时间: 2019-9-25 15:17
个人觉得这帖子就是给自己找麻烦
我可以理解这算是给维权者背书了嘛,到时候各种破烂事
不要让吃瓜的跟着和稀泥 及时删除封号不是更直接嘛
作者: 白马啸西风    时间: 2019-9-25 15:56
茉莉花殇 发表于 2019-9-25 15:17
个人觉得这帖子就是给自己找麻烦
我可以理解这算是给维权者背书了嘛,到时候各种破烂事
不要让吃瓜的跟着 ...

坛规之所以是坛规还是因为他是有效的,给维权者背书也是好事吧?
作者: 韦伯猫    时间: 2019-9-25 18:54
在论坛层面,绝大部分心智正常的发帖人是愿意自己的精华帖子被更多人看到的。而且版规只是可行的最低标准。学术层面,引用从来就不需要原作者同意。当然本规则也打通了原发者要求删帖的途径,对于论坛来说够合理了。
作者: Yard-O-Led    时间: 2019-9-26 21:20
韦伯猫 发表于 2019-9-25 18:54
在论坛层面,绝大部分心智正常的发帖人是愿意自己的精华帖子被更多人看到的。而且版规只是可行的最低标准。 ...

学术发表文章给别人看、引用是有明确的规则的,在刊物发表就意味着认可规则。
法律并没有对网络文章的引用、转载做出强制的约束,作者可以允许转载、引用,也可以拒绝转载、引用,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只能起到参考作用。
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在于,作者没有任何明确的禁止转载、引用、商业用途的声明,而在事后以禁止转载、引用的名义批判,有点儿碰瓷儿的嫌疑。就像有些机构拍了照片,没做任何版权声明、使用条款、禁用限制条款就放在网上,然后等用户用后就去索赔。
我觉得吧,未做任何声明意味着作者不主张任何限制、约束、权益,读者可以自由引用、编辑、转载或者用于商业用途,属于全开放的内容。如果作者不希望被用于商业用途或者被转载、引用,必须明确声明。
这个帖子是个例子,而且事情不大、只局限于圈内纠纷。坛子里精品图片、文章不少,商业用途潜力不小,那个起了纠纷就真的只能上法院了,涉及的是真金白银嘛。似乎可以考虑要求作者作使用声明、不声明则默认开放使用。
作者: 曾伯昧    时间: 2019-9-26 21:39
不作声明,也是绝不可能等于默认允许商业使用,不然那些商业公众号、文章二手贩子还不笑开花。
至于非商业使用的文章转载,原则上也要尊重原作者事后的合理意见,并且著作权不可剥夺、不可随意改动(少量内容引用而基本另写,那是另一回事),著作权除非原作者主动放弃、copyleft,不可以非法侵占。
作者: Yard-O-Led    时间: 2019-9-26 22:01
曾伯昧 发表于 2019-9-26 21:39
不作声明,也是绝不可能等于默认允许商业使用,不然那些商业公众号、文章二手贩子还不笑开花。
至于非商业 ...

商业公号、文章二手贩子有逐利动力,现在默认非授权不允许商业用途,商业公号、文章二手贩子洗稿养活了一大帮人,还把原来的文章扭曲的面目全非惨不忍睹。作者没得到任何利益,只得到一肚子气:成果被盗用却无可奈何。双输。
相比之下,如果不声明意味着不禁止商业用途,只需标注文章图片来源,商业用途的原汁原味使用,多多少少也能提升作者知名度,算是一个不坏的结局了。
如果商业公号之类商业用途都有自觉去获取作者授权、利益分成,那就是最好的结果了,但是这个结果很难达到。
法律上的著作权、版权都和经济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比如一篇文章发表在了A刊,B刊擅自转载或者作者一稿多投侵犯A刊的经济利益,所以A刊有动力限制转载之类。为了协调、保护几方的利益,所以才有著作权、版权之类的法律规范。
而不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网络文章,更多的侧重分享,而不是从作品中获取经济利益。套用著作权、版权法之类的条文,把转载、编辑之类的限制的一样死,一样严格,网络的生气也就没了,就像政%府%部门的网站一样了。
综上,我觉得网络上适合比法律法规规定的宽松些、开放些,不声明则可商业使用、自由转载引用
作者: 曾伯昧    时间: 2019-9-26 22:16
本帖最后由 曾伯昧 于 2019-9-26 22:21 编辑
Yard-O-Led 发表于 2019-9-26 22:01
商业公号、文章二手贩子有逐利动力,现在默认非授权不允许商业用途,商业公号、文章二手贩子洗稿养活了一 ...

不可以混淆应然和实然。你谈的是实然的不利因素,但不能因为这些不利因素而放开道德、法律(尤其是法理)上的应然要求。
设使法理和道德上是如此不加保护著作权,那么绝大部分创作者必然会选择一字也不发,或者只发表达情绪情感的信息垃圾,何况现实中还有的教授在博客、知乎、公众号上写学术、半学术文章呢。
大家愿意发一些有价值的东西,那就已经是集体默认保留著作权,法律即使现在空缺,将来立法也不会明目张胆剥夺其权力,不保留著作权、允许商业使用才应该主动说明。

作者: 韦伯猫    时间: 2019-9-26 23:30
本帖最后由 韦伯猫 于 2019-9-26 23:35 编辑
Yard-O-Led 发表于 2019-9-26 21:20
学术发表文章给别人看、引用是有明确的规则的,在刊物发表就意味着认可规则。
法律并没有对网络文章的引 ...

不用这么麻烦,我们按照论坛发展的规律来就好了。况且版主还有删帖**,已经足够实用。
我这只禁止抄袭剽窃,允许转发和引用,就这么简单。

至于那些莫名其妙的什么本论坛要求引用需要征得原作者同意这种莫名其妙的说法,本论坛从未有过这类版规。


举个例子:

如果有人把本论坛最最有价值的帖子和图片拿去出版了一本非常好非常有价值的书,我们其实都没什么机会打赢这场产权官司。

所以,别搞这么多没用的东西,我只要求大家“引用必须注明出处”这么一个最底线的要求就可以了。能做到就不错了,其他都不做具体要求了。

作者: 韦伯猫    时间: 2019-9-26 23:52
曾伯昧 发表于 2019-9-26 22:16
不可以混淆应然和实然。你谈的是实然的不利因素,但不能因为这些不利因素而放开道德、法律(尤其是法理) ...

你这说法根本不对的。愿意写些正经东西放在在网络上的人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看到。所以我一直认为“转贴必须注明出处”是必须要做到的。

要写些能看的东西并且是为了考虑版权的,那么所有人依靠常识都知道应该找出版社出版,而不是贴在网络上。

所以,大家愿意发一些东西,就是默认了版权不要了,只是想要让更多的人看到我写的东西,仅此而已。



作者: 曾伯昧    时间: 2019-9-27 00:09
韦伯猫 发表于 2019-9-26 23:52
你这说法根本不对的。愿意写些正经东西放在在网络上的人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看到。所以我一 ...

您说的完全不符合法律,《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二条“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一般大家网络文章,不过是暂时放弃著作权当中著作报酬的权益(但不是默认可以得到报酬时也放弃,那要看具体网站条约),而不是整个著作权。


作者: 韦伯猫    时间: 2019-9-27 00:16
曾伯昧 发表于 2019-9-27 00:09
您说的完全不符合法律,《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二条“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一般大家网络 ...

这么说吧,如果有个ID去拿视觉中国完全享有版权的照片在这里发一个巨大的帖子,即使是真的用了这种数一数二的版权流氓的东西,其实也不会对论坛造成什么经济伤害。

作为论坛,我们只需要做好我们应该做的事情就好了。


你要是觉得你的文字很值钱或者很需要保护,那么我就把你的ID封掉,这样我就可以保证你的文字大家都看不到了。就这么简单。



作者: Yard-O-Led    时间: 2019-9-27 00:22
曾伯昧 发表于 2019-9-27 00:09
您说的完全不符合法律,《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二条“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一般大家网络 ...

哈哈,我是希望把编辑、转载的权利都放开,可以让他人改编、转载,这样一来生气立刻就起来了。
视频、图片的编辑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但极大的增强了生气。严格的主张著作权,网络就和纸质报纸书籍一样没有生气了。文章的编辑不如视频图片那样明显提升生气,但文章的自由转载、截取转载也极大提升了扩散速度。
所以啊,我主张网络文章是自由、开放的,侧重分享,自由扩散,不声明则默认不主张著作权、不做限制。
至于纸质书籍期刊以及学术性强的网络渠道(数据库什么的),因为和经济利益关系密切,所以我赞成严格保护作者权益、严格执行著作权相关法条。
作者: 韦伯猫    时间: 2019-9-27 00:28
Yard-O-Led 发表于 2019-9-27 00:22
哈哈,我是希望把编辑、转载的权利都放开,可以让他人改编、转载,这样一来生气立刻就起来了。
视频、图 ...

其实只需要补充一个例子就足够证明你的这些观点

维基百科。

整个维基百科社区的所有内容都是来源于匿名用户的直接引用。并且我相信,在维基百科的内容中,得到原作者授权的引用我相信即使不是一条都没有,那也数不出一两百条。


作者: 曾伯昧    时间: 2019-9-27 00:32
本帖最后由 曾伯昧 于 2019-9-27 00:35 编辑
韦伯猫 发表于 2019-9-27 00:16
这么说吧,如果有个ID去拿视觉中国完全享有版权的照片在这里发一个巨大的帖子,即使是真的用了这种数一数 ...

您不需要这么想,自有法律保护大家的著作权,除了修改法律和著作属于违法作品之类,没人能够剥夺,论坛顶多只有“道德性的应当支持维权”(但不支持,那也无法要求,除非查到法条、解释有涉及)和必要时配合司法的义务。
至于拥有著作权,和要不要行使和诉诸法律维护著作权及其权益,那本就是两回事,后者仅仅由有没有权利和成本是否大于收益(及心理收益,不排除赔本赚吆喝的维权者)决定。


作者: 韦伯猫    时间: 2019-9-27 00:36
曾伯昧 发表于 2019-9-27 00:32
您不需要这么想,自有法律保护大家的著作权,除了修改法律和著作属于违法作品之类,没人能够剥夺,论坛顶 ...

你说的这些和我作为一个论坛的管理者来说有什么意义呢?搞清这些能让我们论坛的帖子的质量提高一点还是啥的?

作者: 曾伯昧    时间: 2019-9-27 00:39
本帖最后由 曾伯昧 于 2019-9-27 00:42 编辑
韦伯猫 发表于 2019-9-27 00:28
其实只需要补充一个例子就足够证明你的这些观点

维基百科。

维基百科也涉及词条规范不规范,有志愿者服务,如果真有人把有版权的内容不合规范地直接抄录、剽窃,那也仍然违法;维基文库也“理论上”遵守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有不同的处理。

作者: 曾伯昧    时间: 2019-9-27 00:40
韦伯猫 发表于 2019-9-27 00:36
你说的这些和我作为一个论坛的管理者来说有什么意义呢?搞清这些能让我们论坛的帖子的质量提高一点还是啥 ...

我本就是和前面笔友的违背现有法律精神的说法作商榷啊,并没有来“教”您怎么管理论坛。

作者: Yard-O-Led    时间: 2019-9-27 00:42
曾伯昧 发表于 2019-9-26 22:16
不可以混淆应然和实然。你谈的是实然的不利因素,但不能因为这些不利因素而放开道德、法律(尤其是法理) ...

著作权保护的更多是作者的权益。严苛的条款、执行过度也会间接侵害原创者的权益。
比如网络文章,严格执行著作权法条,必然导致转载、扩散、二次加工的减少,进而导致整体的萧条,而整体的萧条则直接让原创者的收益减少。
如果严格执行著作权法条,那些因不贴链接自由转载而爆红的文章就不会爆红了,那些因二次编辑、拼接的流行视频、图片也不会大红大紫了。著作权被侵犯的原创者却因此而收益增加,整体也因对著作权的“弱保护”而更有生气,而根源则在于限制更少、更自由。
著作权法条是事实,用在和经济利益关系密切的物理书籍刊物自己网络正规数据库渠道之类也是合情合理没有异议的,但不宜把著作权法用在网络社区之类的地方。网络社区似乎更侧重自由分享,也就是不声明默认不主张著作权,可以自由编辑、转载、引用,使用注明出处以示对原创者的尊重即可。
若作者有其他要求、限制,比如不希望自己的文章图片视频音频被编辑、被用于商业用途,则必须声明。作为读者,也必须尊重原创作者的意志么。
作者: Yard-O-Led    时间: 2019-9-27 00:45
韦伯猫 发表于 2019-9-27 00:28
其实只需要补充一个例子就足够证明你的这些观点

维基百科。

对对对。忘记了。
没有自由转载、引用、编辑、借鉴,就没有维基百科了。
作者: 曾伯昧    时间: 2019-9-27 00:45
Yard-O-Led 发表于 2019-9-27 00:42
著作权保护的更多是作者的权益。严苛的条款、执行过度也会间接侵害原创者的权益。
比如网络文章,严格执 ...

很简单,微软默认大陆个人用户使用盗版,但它仍持有著作权,只是告个人用户不值得,要告也是告企业、单位。而默认盗版,也是扩大影响的策略。
您所在意的好处,都不需要修改法律。

作者: 韦伯猫    时间: 2019-9-27 00:47
曾伯昧 发表于 2019-9-27 00:40
我本就是和前面笔友的违背现有法律精神的说法作商榷啊,并没有来“教”您怎么管理论坛。

其实你所有的帖子我都没有能看懂你想说什么的。

哎,总是忘记那句,不要和文科生和艺术生讨论认真的话题。。。老是记不住这句。

作者: 曾伯昧    时间: 2019-9-27 00:49
韦伯猫 发表于 2019-9-27 00:47
其实你所有的帖子我都没有能看懂你想说什么的。

哎,总是忘记那句,不要和文科生和艺术生讨论认真的话 ...

哈哈,隨便聊聊。

作者: 韦伯猫    时间: 2019-9-27 01:02
曾伯昧 发表于 2019-9-27 00:49
哈哈,隨便聊聊。

不不,不敢聊了。

作者: Yard-O-Led    时间: 2019-9-27 01:03
曾伯昧 发表于 2019-9-27 00:45
很简单,微软默认大陆个人用户使用盗版,但它仍持有著作权,只是告个人用户不值得,要告也是告企业、单位 ...

你说的没错,默认盗版一大好处就是抢占了几乎所有市场,形成事实垄断。
我说的好处,本质是没有著作权法条限制而获得的快速扩散、二次加工编辑优化之类。法条和好处(快速扩散之类)就像硬币两面,而且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刚好互相矛盾。
严格执行法条,一定会导致整体的萧条。完全不执行法条,则会提升整体生气。
前几年,拼接剪辑视频火热,后来被用著作权法条收拾了几个人,整体就冷冷清清了。按照法条走程序增加了一点麻烦嘛,比如获得原创者同意、授权之类的手续。
把著作权法用在网络上,微信朋友圈那些因自由转载编辑而出现的爆款文章大概也没了。
作者: 完美主义者    时间: 2019-9-27 01:03
曾伯昧 发表于 2019-9-27 00:49
哈哈,隨便聊聊。

我觉得您说的挺好的
作者: pcsms_60GVFar2    时间: 2019-9-27 09:54
曾伯昧 发表于 2019-9-27 00:49
哈哈,隨便聊聊。

原以为:是实然和应然之间的矛盾。
现在看:作者只要不声明放弃著作权,就可以在预计追偿成本大于利益的时候发动权益诉求,而这是受现《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者: 韦伯猫    时间: 2019-9-27 15:19
pcsms_60GVFar2 发表于 2019-9-27 09:54
原以为:是实然和应然之间的矛盾。
现在看:作者只要不声明放弃著作权,就可以在预计追偿成本大于利益的 ...

这不是。。。废话么。。。。
作者: 不爱吃辣椒    时间: 2019-9-29 15:46
路越走越明朗。

新换头像,特来留名
作者: 韦伯猫    时间: 2019-10-2 00:42
Yard-O-Led 发表于 2019-9-27 01:03
你说的没错,默认盗版一大好处就是抢占了几乎所有市场,形成事实垄断。
我说的好处,本质是没有著作权法 ...

所以,本论坛一贯的策略永远是鼓励发好帖,而不是考虑个别ID的感受。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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